你好,鉴于你的保健品诈骗刑事辩护陈述,我来会答一下:
①首先要看被指控的保健品企业是否有销售保健品的资质,换言之,企业是否具有保健品食品销售许可证
我国对食品销售实行行政许可制度,《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食品(保健品也属于食品)销售、包括食品生产国家实行行政许可制度,销售和生产食品均需要取得许可证。
互联网销售企业是否合法经营保健品,销售的保健品是否有合法生产的保健品生产批文批号,警方打击的“保健品诈骗案件”的一个重要特征是销售企业无资质,销售的保健品无生产批文批号。
如果企业未取得食品保健品销售许可证,辩护方向将指向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情节认定中数额标准要远远高于诈骗罪,如果没有无罪可能性,能认定非法经营罪,对涉案当事人来讲就是最大胜利。
如果企业本身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则可以从自己本身就是合法经营保健品业务,相关保健品拥有合法批文来强调自己并不存在“骗”的情况,以此辩解自己并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
②涉案企业销售的保健品是否是质量合格产品
我国《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及其所规定食品经营许可制度,主要以保障食品安全为目的,也就是说,该制度主要为保障食品质量合格和产品质量安全为根本。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条立法宗旨明确:“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如果涉案企业所销售的保健品是合格产品,是合法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其所销售的食品是安全的。说明企业所销售的保健品不会对人体造成任何伤害,不存在人体危害性没有造成食品安全危害。不符合刑法规定犯罪必须要具备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判断标准。
如果涉案企业既有保健食品销售许可证,所销售的保健品又是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即便在广告上或销售手段上有部分欺诈行为(不是冒充药品的那种欺诈),那也是为促成交易、以营利为目的的民事欺诈行为,是民事纠纷;而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刑事诈骗行为。
③对控方销售金额的书证、《审计报告》进行深入质证
现在的保健品销售,离不开网络、微信、电话等途径进行。基于上述途径特点,导致这些案件中很难获得线下完整书面财务凭证,但互联网会有痕迹,侦查机关一般会委托会计司法、出具鉴定意见书, 这些司法鉴定结论一般仅依赖查获的电脑硬盘所记载的电子数据,并非是对会计帐册的会计凭证作出。仅能理解一种数据统计,而非司法会计鉴定。
同时,这些司法鉴定往往因提交的检材不全,对其中电子数据中的一些记录内容所表达的含义,由于并不属于对会计凭证的判断,导致该司法会计鉴定超越会计鉴定的范围,使得鉴定意见缺乏客观性和准确性而丧失证明力。刑事证据要有严格的标准才能发挥证据的证明力,否则应该按照存疑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原则处理,剔除不客观、不合理的部分。对于涉案被控的诈骗金额的认定,控方移送并出示的《审计报告》往往是以控方的有罪王牌证据出现的;为此,辩护律师必须高度重视,笔者曾在《特大合同诈骗案中辩护律师如何对控方的《审计报告》进行有效质证?》(可网搜)一文中对此有过详细的论述,在此不再赘述。
④受害人的认知情况,是否对销售对象产生错误认识
虚假宣传和欺诈性销售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消费者可以采取民事诉讼等救济措施维护其合法权利,包括按照《食品安全法》退一赔十向销售者主张民事权利,而不属于刑法调整的范围。
对产品的功能进行适当的夸大是常用的广告手段,这种一定程度上的夸张并不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原因一方面在于这种宣传没有“虚构”出产品新的功能,只是在产品功能可实现的程度上进行夸大,另一方面则是消费者基于生活常识在正常的情况下能够认知到这是销售者的宣传手段,并没有形成“错误的认识”。
在保健品的销售中同样存在夸大产品功能的情况,但是销售员多是在产品本身所具有的功效上进行适当的夸大,而没有虚构产品本身所不具有的功能,尤其是没有针对客户的需要而虚构产品功能。
在销售员没有针对客户的需要而虚构产品功能的情况下,只是适当地夸张,其夸张的目的仅仅是促成交易,充其量是民事欺诈,不应定性为刑事诈骗。
⑤指控为保健品诈骗罪的主犯,控方是否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具有诈骗的直接故意
由于诈骗罪在刑法理论上是直接故意犯罪,用通俗的话来说是明知故犯。由此,控方必须搜集并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材料来证实涉案人员是明知故犯才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是否有充分证据指的是:
一、每一个被指控与定罪量刑有关的行为是否都有证据证明;
二、每一个证据是否符合刑事证据的证据资格、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明目的、证明力等方面的要件(如言辞证据内容是否符合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并经当庭质证查证属实;
三、综合上述证据,能否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尤其是案卷里存在对辩方有利的证据材料的时候,控方证据是很难达到这个证明标准的)。如果控方证据达不到上述三个条件,辩护律师则可以提出控方证据不足、要求法院宣告无罪的辩护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