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
⑴这种离婚时的经济帮助,其性质完全不同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扶养义务。离婚后,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已随着配偶身份关系的解除而终止,经济帮助只是从原来的婚姻关系中派生出来的一种责任,而不是夫妻抚养义务的延续。
⑵ 这种离婚时的经济帮助,也不同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前者是一方对另一方所作的有条件的帮助,后者则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依法享有的权利。
可以要求离婚后“夫妻”间的经济帮助的条件:⑴ 要求帮助的一方生活确有困难,本人无力解决;⑵ 另一方有给予帮助的经济负担能力;⑶ 这种帮助是用来解决一方离婚时的生活困难,因而是临时的而不是长期的,确定数额时要考虑必要和可能两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