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的姻亲关系,大多随着家庭的破裂而疏远,以至女方与原来婆家的人,男家与原来岳父母家的人不再来往。而且,随着夫妻分道扬镳,子女也常常与其中一方(或母亲,或父亲)疏远起来,有的夫妻离婚后,甚至还有意用他们之间不解之“冤”的情绪感染下一代,不惜在子女面前贬低或中伤对方。
我们认为,这样的态度是不足取的。离婚是感情的破裂。夫妻双方因感情破裂而离婚后,不愿相见,不想来往,这都是正常的心理状态。但是,离婚只是当事人自己的事。从原因看,也许同父母、亲友有关,但一般地说,主要还在于当事人自己。夫妻感情破裂,未必父子、母子感情也破裂;未必亲戚之间的感情也破裂。离婚是件痛苦的事,当事人自己已经很痛苦了,又何必扩大痛苦范围,让亲戚们都痛苦,关系都来破裂呢?再说,离婚只是婚姻关系的解除,而不是同志关系的解除,更没有必要结成冤家。
一些同志对待离婚之事,无论在思想上或情绪上,都处理得冷静得体。夫妻既然过不到一起,那就好离好散,而且以后仍能像对待同志和朋友那样去对待离婚后的亲戚关系。在他们看来,由于离婚,后来家庭的亲戚关系从法律上讲的确是全部或部分地解除了。然而,亲戚之间多年来培养的感情,并没有因此而断绝。我们认为,这种态度才是可取的。例如:有这样一对亲家,在双方的儿女结婚前就是一对好朋友。儿女间通了婚,后来又离了婚,儿女间这些复杂的感情变化,都不曾波及到两位老人,他们依然是好友。有机会,还是像过去一样互相拜访、聊天、拉家常,“女婿”也一如既往地尊敬当年的老“岳父”。这种态度是正常的、合情合理的,受到了人们的赞扬。还有一点需要说明:倘若夫妻在离婚前已有子女,那么应该注意,夫妻关系的解除并不意味着母子关系、父子关系的解除,子女同离异双亲的母子、父子关系依然存在,同父母双方的亲戚仍然是血亲。因此,双方都不应限制子女与对方或双方的亲戚来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