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破坏军人婚姻罪与重婚罪的主要区别有这个问题,
1、行为方式不尽相间。
破坏军婚罪具有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两种方式;而后罪则仅表现为与他人结婚这一种方式。
2、主观认识内容不同。
破坏军婚罪不仅认识到对方必须是他人的配偶,而且还必须意识到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非一般人的配偶,否则即不可能构成其罪;而后罪在主观上则分为两种情况:其
一,对有配偶的人而言,只要其意识到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还未解除或者消失;其
二,对没有配偶的人而言,则只要认识到对方是他人的配偶即可,并不要求对方是某种具有特定身份人的配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