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持枪抢劫的属于法定的加重量刑情节,起刑点是十年以上有期、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法条中所说的“枪”,指的是真枪,即客观上能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利用火药发射弹丸的管状装置。而假枪,首先在客观上,不能对法益造成的现实的伤害,没有从重处罚的依据;第二,从解释方法上来说,如果把法条中的“枪”解释为真枪和假枪则属于类推解释,这也是与刑法原则相悖的。所以,持假枪抢劫是作为一般普通抢劫来处罚的,不属于法条中规定的持枪抢劫,在没有刑法263条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时,对其处罚的起刑点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ps.附上刑法263条全部内容: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