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被告人刘某虽然参与实施了阻碍交警依法处理交通事故的正常执法行为。但是,综观本案,刘某采用的暴力属于轻微暴力。根据刑法基本理论,暴力是一种对人或物具有较大危险性的侵害行为,这种危险性一般是指能够导致或者具有可能导致被害人轻微伤以上危险的行为。本案中,尽管刘某等人虽然也采取了辱骂、拉扯,妨害公务罪量刑辩护词推搡等方式阻碍了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秩序,但是该种暴力毕竟不同于狭义上的严重危及生命健康的暴力行为。值得庆幸的是,经检查廖警官身体基本无恙。结合案发当场是在人流量相对较少的晚上十点多,被告人等阻碍的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