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产的行为。其犯罪构成由以下四个方面组成:
1、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2、贪污罪的主观方面构成要件必须是出自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务的目的。
3、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和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与威信。
4、贪污罪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要件,必须是上述主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刑事辩护词 贪污罪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