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赠与人的权利 1)赠与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2)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撤销赠与: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 (1)赠与人的权利 1)赠与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2)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撤销赠与: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3)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4)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5)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前款情况发生,或者交付赠与的财产已满五年的,不得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6)赠与可以附义务。
(2)赠与人的义务 1)对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2)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赠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