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和胡女士的这种离婚方式非常普遍,感情没有了,离婚时,将财产都送给孩子,无可厚非,双方同意,法律也不会去干涉。只是,本案将房子给孩子,在一些程序上出了问题,导致法院不会支持。
本案中,将房产给孩子,在法律上是一种赠与法律关系,而赠与房产,依《合同法》187条的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没有办理手续前,《合同法》186条规定,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也就是说,没有真正过户到女儿名下之前,房子还是胡女士的,是可以反悔的。
当然,本案张先生当时还是有一定的机会的,《民法通则意见》128条规定,“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经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但是,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当事人协议离婚后,因履行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如请求继续履行协议的,应该自纠纷发生之日起二年内提起诉讼”。所以,张先生已经丧失了要求胡女士履行离婚协议的胜诉权利。如果要履行这个赠与约定,也只能等女儿成年后,自己来请求母亲履行赠与约定了。
这类离婚后财产分割案件,比较普遍。我认为,《离婚协议书》这类比较重要的法律文书,当事人自己不是很清楚的话,一般需要去咨询一下专业律师或者《离婚协议书》交由专业律师来书写,同时,在离婚后及时要求对方履行协议,以避免类似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