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军人集体户口的相关政策规定是什么的问题,根据1958年的《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要注销户口的。(该条例目前仍然有效)
因此,按照一般操作原则,现役军人在参军时会将原户籍注销,由部队统一进行管理,办理军人身份证。军人身份证的编码,由地方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参照“居民身份证”相关标准、原则进行编制,但是使用的是部队的专用号段。同时,军人身份证的制作,一般会由公安户籍制证部门代为实施。
不过在实践中,应征入伍(义务兵)是否注销户口的问题,在不同地方可能存在不同的做法,特别是一些征地待拆迁地方适龄青年在参军时,可能出现为保障其在老家的利益,而在参军时仍然保留户口的情形。不过,对于已经转为军官的军人(俗称提干),户籍原则上应该由部队统一管理。
所以,军官在地方公安户籍系统上是查询不到身份信息的;义务兵有一定的可能性会在地方公安户籍系统上保留户籍信息(比例很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