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是认罪悔罪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直接式”讯问。此类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提审中一般会让其自行供述基本犯罪事实,而后,检察官直接针对审查案件材料过程中存在疑点进行追问。
第二类是对态度不明朗的犯罪嫌疑人,采取“教导策略式”讯问。此类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既不会明确地拒绝否认,也不会直接承认。检察官会针对审查材料中取得的有力证据深入了解案情,讯问时先旁敲侧击,一旦获得有利信息,立即追问,以攻克犯罪嫌疑人的饶幸心理。
第三类是对翻供的犯罪嫌疑人,采取“以静制动”讯问。检察官会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翻供理由、辩解是否合理作出具体分析。让犯罪嫌疑人尽情表达辩解理由,说得越细出现矛盾的地方就越多,从而揭穿虚假辩解。
第四类是拒不认罪的犯罪嫌疑人,采取“交谈式”讯问。检察官会与犯罪嫌疑人心平气和地谈案件情况,再旁敲侧击地点明案件的某些细节,让嫌疑人在“无意”的交谈中供述出案件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