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年以后发的土地承包合同上面没写承包期限,期限是由国家而定,比如第一轮承包时政策规定的是三十年不变,后来第二轮承包时政策又规定再延长二十年。
根据《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以及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的规定,村委会在承包期内单方面收回你的责任田是违约行为,是侵犯承包户合法的承包经营权的行为,村委会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村委会应当归还土地,并赔偿损失。
解决办法:
你可以先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收费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的裁决后,如果你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以上是土地丢荒纠纷的处理规定,请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