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毒罪刑事辩护词范文如下:一、关于毒物的性质
检方没有提供任何检测报告的质谱图,检方的回答是这是上海惯例。基于以下理由辩护人认为本案应该提供质谱图,以澄清疑点。
1. 此化学试剂系非法生产,非法销售,其制造方法和书本上记载有一定差异。(制造者说自己是照着书本制造的,制造者和销售者均被刑事拘留)。这个试剂没有得到外部验证过。正品制造厂家均回答,如何制造系商业秘密,辩方认为按图制造,品质难以保证。
2.证据显示,林使用的非法生产的化学试剂的价格是正品1200分之一。
3.此化学试剂存放条件违背正品规定的温度。正品规定2-8°存储。存放不当容易变质。
4.此化学试剂的制造时间可能超过10年,打开后存放时间超过2年。根据证据可能会变质。
5.如果是此试剂,证据都表明,大鼠经口半数致死量为37毫克每千克,而林实验中用50毫克每千克,大鼠的致死量远远不到50%,只到1
4.7%。因此,是否是真的二甲基亚硝胺存疑。
6.辩方得知检方得到部分质谱图,也申请法院调取,但不知为何没有提供。
7.本案如果按照侦查实验的饮水机里的数量1100毫升,倒入50毫升二甲基亚硝胺,按照37毫克每千克半数致死量,根据黄的体重65公斤,致死量为
2.405克。按照我们的实验,一个人喝一口水的基本是1
6.83毫升左右,黄洋喝一口吐出一半,这样黄喝入的毒物量为0.366克。远不到半数致死量
2.405克,且相差很远。计算公式:50毫升除以1150毫升(1100毫升水+50毫升二甲基亚硝胺),再乘以
8.415(半口1
6.83/2),等于0.366克。
8.司鉴所和上海市公安局对黄同一批尿液,同样数量的尿液检测结果完全不一样。这些检测报告的检材,系黄的同学朋友提取,并非公安机关提取,且辗转多人之手。
9.所有的鉴定报告均未提供其检测限是多少,因为二甲基亚硝胺微量元素广泛存在,如果检测限足够低,是可能检测出来。
10.辩方提供的美国国家环保局和加州环保局以及许多学术论文,均表明,微量二甲基亚硝胺广泛存在于人类周围,包括自来水,血液,尿液、香烟烟雾等。因此,即便检测出有微量元素,并无意义,因为可能就是人体本身所存在,因此,有意义的是,必须对黄的血液、尿液、肝等内的可能存在的二甲基亚硝胺做定量分析,(因为如果是中毒,量一定是比较大的)。但所有的检测报告,均未做定量检测。检方认为可能是检材不够,而事实上,检材足够定量分析。
因此本案检方需要提供质谱图,如果不提供质谱图,本案的毒物性质存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