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资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以上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注意,该罪有死刑规定。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注意,其他诈骗废除了死刑,但本罪保留了死刑规定。《集资诈骗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注意:这是最新规定)。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2)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下面简单地谈谈立案标准和量刑规定。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注意,单位不能构成该罪。根据《刑案立案追诉标准二》第五十条规定,“数额较大”,为二万元作为追诉起点(1996年诈骗司法解释规定为一万元则废止)。对于“数额巨大”的标准,追诉标准二没有明确,则按照1996年诈骗司法解释规定,即为五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为二十万元以上。但2011年新诈骗司法解释则提高了诈骗数额的立案标准,目前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个人认为,还是应按最新诈骗数额标准来进行量刑比较合理,这样能够与时俱进。所以“数额巨大”指为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数额特别巨大”指为五十万元以上的。“其他严重情节”是指:
(一)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
(二)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
(三)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四)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五)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
(一)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
(二)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三)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
(3)票据诈骗罪。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明知”是构成本罪的重要要件。因此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下列行为不构成犯罪:(1)不知是无效票据而使用的;(2)误将他人票据、自己失效票据使用的;(3)误签空头支票或无效支票的;
(4)因过失将本票、汇票作错误记载的。关于本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数额较大”是指: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此处修正),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是指: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数额特别巨大”是指: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