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公司作为电线杆及电线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在电线垂落后,未能及时修复,致使凌某路过时受伤,因此该公司对于受伤所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但老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行驶途中,没尽到观察、注意义务,对自身造成的损害存在一定的过错,应适当减轻该公司的赔偿义务。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