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上,除了人之外,所有的物不再是民事主体。人死亡后,遗体既非活物,当然就不会承载人格的客体,因为死者不可能对对其遗体享有所有权,同样死者也不可能对埋葬其遗体或者骨灰的坟墓享有所有权。那么,死者的近亲属对坟墓是否享有完整意义上的所有权呢?我认为如果死者的近亲属对死者坟墓享有完整意义上的所有权,适用物权的一般规则,对于农村坟墓土地纠纷的问题,那么无异于意味着死者的近亲属对坟墓可以自由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这显然是违背法律和公共道德的。所以,死者近亲属对坟墓不享有完整意义上的所有权。当然,死者近亲属对坟墓虽然不享有完整意义上的所有权,但并非没有权利。坟墓是死者近亲属在一定土地上修建的特殊建筑物,对于是否修建坟墓,修建在何地,何时修建,坟墓的样式,规模、何时搬迁等,死者近亲属是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决定的,即死者近亲属对坟墓是有一定的处分权的,只不过这种处分权有一定的限制,不得随意处分,不得有违法律和公共道德。所以,死者近亲属对坟墓享有一种有限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