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的签订主体为村集体或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应视为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签订合同,被拆迁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同时将房屋征收部门列为共同被告。
四、被拆迁人就土地、房屋征收征用安置补偿事项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将土地、房屋征收征用部门列为共同被告,以行政诉讼起诉。坚持以民事诉讼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已经按照民事案件受理的,不适用本通知,当事人亦不得以本通知作为申请再审依据。发回重审、指令再审、申请再审的案件,按照原民事案件由相关民庭审理。
六、最高人民法院以后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司法解释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