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安机关撤销治安处罚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也做了相应的规定。鉴于被告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据以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因此,被告做出的处罚决定应当认定没有依据。
有两种方式:一是依职权撤销,二是依法撤销。
1、依职权撤销: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经过审查,发现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裁量不当、程序违法时,可以撤销。
2、依法撤销包括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撤销。被处罚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审查后发现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裁量不当、程序违法时,可以依法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