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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一下土地界边纠纷的处理原则具体是什么?我们公司租赁了一片土地,和村民发生了边界纠纷。

帮助10人 10w+浏览 #征地拆迁 匿名 2018-06-08 安徽池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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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 征地拆迁法务团
    征地拆迁法务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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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效力之争,主要是争议承包合同的签订是否经过民主议定,即是否按照土地管理法、村民组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在对外发包土地时,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未经此程序则合同无效。
    对于无效合同法律后果的处理,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已做了规定,即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具体处理时应注意的是,在判决互相返还时,不能只判决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土地返还给发包方,还应处理好属于承包人的财产。由于承包合同的特殊性,除生产工具可移动性的东西承包人可自行带走外,对处于生长期的作物具有不可移动的特点,还有与发展生产有关的基础设施如灌溉用的水井,进入承包地修建的道路、电路、方便承包人开发居住的房屋等均属不能移运的附着物,应作价补偿。如果一方有损失,则应根据引起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大小来承担赔偿责任。发包方不能利用无效合同获得被返还土地的同时,而无偿获得所有权属于承包人的地上附着物。
    此类纠纷的提起首先要审查主体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二条已明确规定此类诉讼的主体资格,提起诉讼的原告属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被告为发包方,承包人作为第三人。对于如何从证据的角度确认是否经过民主议定,如果召开全体村民参加的村民大会或以户为代表参加大会,制作会议纪要,那么,全体村民是否同意均签名摁手印所统计出来的人数是最直接的、无可争议的证据。
    而在审判实践中,不能把形式要件作为一个固定的模式来照搬硬套,还是要根据案件本身全面系统地进行审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居住分散地处偏僻或外出人员较多的地区,家庭只有老人和孩子,而老人也无参政意识不愿参加会议,集中起来开会确有不便也不容易,村组干部通过广播、集市或公告形式将承包的标的、条件公布于众,在招标期间集体成员对标的和发包条件未提出异议,就应视为一种认可。由此而形成的承包合同就应认定符合民主议定原则,确认合同有效。此种认识亦符合《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即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或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作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承包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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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2018-06-08
  • 池州维权顾问
    池州维权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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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款纠纷案件的的主体看,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款纠纷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出嫁女及其子女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 与城镇职工、居民结婚的农村妇女,由于受户口管理的限制和传统婚俗观念的影响,婚后户口不能迁入城镇,其子女也难上城镇户口,而留在本村,但由于种种原因没有享受划分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及其他经济权利,到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时候,村民小组款自然也就不分给他们;更多的情况是,出嫁女同样嫁到农村,故意不将户口迁出,甚至将其子女的户口上在本村,进而以户口仍在本村为由,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
      
    2、农村入赘女婿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 入赘女婿,受农村风俗习气的影响,虽户口在本村,但绝大部分的村民小组通过“民主”方式制定的村规民约,拒绝将责任田或征地补偿款分配给他们。
      
    3、农村超生子女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 不少自然村的村民小组制定的分配方案和村规民约以其违反计划生育为由不分给农村超生子女征地补偿款,而超生子女则以其户口在本村为由,要求应与其他村民享受同等的待遇,分配征地补偿款。
      
    4、镇办企业单位退养人员回到本村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 有些镇办企业倒闭解散,对企业职工未作出善后处理,这些职工即没有退休养老金,也没有享受城镇居民低保费和社保费,回到本村(户口也迁回本村)后要求享受村民待遇分配征地补偿款而村民小组不同意。
      
    5、全家从外地迁回老家居住且户口也迁回本村落户的人员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 这些人迁回老家后,原先承包的土地被所在村收回,迁回居住时,其老家所在村民小组没有分给他们责任田耕作,土地被征用后分配征地补偿款时也没有分给他们。
      
    6、全家移居城镇生活但户口尚在农村的人员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 有的村民虽然户口仍留在农村,人却常年在外务工或做生意,全家也移居到城镇生活,未在村里尽任何义务,当村上要分配征地补偿款时又回来请求其权利,这自然会引起村民不满,村民小组往往也会不同意这些人的要求。
      
    7、新生儿和死亡人员的家属要求分配征地补偿款 婴儿出生和村民死亡时土地已被征用,征地款尚未分配,村民小组以婴儿出生时土地已被征用和分配征地款时村民已死亡为由拒不分给征地补偿款。
    以上就是对土地界边纠纷的处理原则具体是什么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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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2018-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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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界边纠纷的处理原则具体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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