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尊重已有习惯调解解决
现实生活中,因用水产生的相邻关系纠纷不多,且主要发生在农村地区。其表现形式主要为在他人的水井不远处打井,使原井水的水量减少或干涸或者在原水井附近修建厕所、化粪池等,导致污染井水以及水井的所有人与使用人之间为用水产生的纠纷,等等。出现用水、排水纠纷时,可以由当地基层组织或双方当事人认可的中间人按照已有的习俗、习惯,基于有利生产生活、公平合理的精神,协商解决。
2.按法律规定和法理处理
实际生活中,部分群众认为水乃是一种可随意获取的自然资源,由于其在空间上不一定有直接的相邻方,故在日常生活中的取水、排水等问题没有得到老百姓重视。因此,对于此类相邻纠纷的调解,
首先必须纠正部分群众可能存在的上述错误理解,认真、细致地做好分析教育工作。
其次,把国家和地方上关于相邻用水、排水的具体法律规定(如《民法通则》、《物权法》、《水法》等)进行宣传、告知,使老百姓对于这个问题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撤销权是我国《合同法》新规定的一种权利。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