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可否申请破产 债务人有隐匿、 转移财产等行为的,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是否可以向 法院提起破产申请,在司法实践中是经常要遇到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 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况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一 ) 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 ;(二 ) 债权 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 ”第十四条 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案件后,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 件或者有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依据 这两条规定,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的,债务人或者债权人不 仅不可以向法院提起破产申请,而且法院已受理的也要驳回。
对于债务人有隐匿、 转移财产等行为的,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是否可 以向法院提起破产申请的问题, 企业破产法没有直接规定。 但笔者认为, 从企业破产法相关条款规定看,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的,债 务人或者债权人应当可以向法院提起破产申请, 同时法院也不应当以债 务人有隐匿、 转移财产等行为为由,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或者受理后裁 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