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乡镇土地纠纷,司法所没有裁决的权力,但它可以出面调解。
一、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权限 土地权属争议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县级以上国土局负责调查和处理,需要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处理。
二、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局调查处理。 对于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镇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三、下列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
(1)土地侵权案件
(2)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
(3)土地违法案件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
三、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程序
1、申请 当事人直接向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局或镇国土所提出书面申请;
2、审查 国土局、国土所审查,认为不应当受理的,7日内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县国土局,县、镇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政府授权,由县国土局作出)。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受理
4、确定案件承办人
5、调查取证 双方当事人对各自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负有举证责任。
6、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应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由承办人署名并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