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的规定,就申请破产哪级法院管做出以下解释:“破产案件由债务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不完全相同。债务人的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破产案件由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我国的法院设置有四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另外,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也可以将本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需要将自己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对个别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调整的,须经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