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五款规定,作为对价的支付手段,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外国投资者以其拥有处置权的股票或其合法拥有的人民币资产作为支付手段的,须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该规定对于支付方式的规定不够详细具体。
《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则比较详细的列举了外国投资者可以用以支付或出资的财产形式。该规定第十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应当以境外汇入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或其他合法财产权益支付转让价款或出资。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也可以用在中国境内投资获得的人民币净利润或其他合法财产权益支付转让价款或 出资。上述其他合法财产权益包括:
(1)外国投资者来源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因清算、股权转让、先行回收投资、减资等所得的财产;
(2)外国投资者收购国有企业或含国有股权的公司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或资产;
(3)外国投资者收购国有企业的债权人的债权;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出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