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应该具备的内容之一,但该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即工厂得搬迁去外地,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了,而你们又不愿意随厂搬迁,因此双方就劳动合同中工作地点的变更无法达成一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及4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工厂得按劳动合同法47条的规定进行赔偿,即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