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7条2款的规定,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被教唆治安处罚管理法处罚。
所谓“教唆”,是指采取劝说、建议、鼓励、怂恿、激将、请求等方法,唆使他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所谓“胁迫”,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谓“诱骗”,是指使用引诱、欺骗的方法使他人在不知情况下实施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以上三种行为,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其中一种行为,就可以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进行处罚,至于被教唆、胁迫、诱骗的人是否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在所不问,当然,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外,对于教唆、胁迫、诱骗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考虑予以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