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3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交强险责任限额为: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具体到本案中,被保险机动车即石某驾驶的车辆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存在过错及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应按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及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2000元进行赔偿。张某作为母亲的继承人在第一次诉讼中已主张死亡伤残赔偿金和医疗费用赔偿金,且法院已按照交强险最高赔偿限额进行了判决,因此交强险赔偿限额已使用完毕。
依据相关规定,交强险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等。本案中,虽然张某的各项损失均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但因石某驾驶车辆所上交强险责任限额已全部使用完毕,故张某再就自身所受损害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就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了。但出租汽车公司作为直接责任人石某的雇主,应对交强险不能赔偿的部分继续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判决出租汽车公司依责任比例承担了赔偿责任。
因此,通过这个案例提醒给广大机动车所有人及司机,在缴纳保险时要清楚地了解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和范围,根据自己的需要缴纳保险,同时选择一些有保障性质的商业保险,这样在发生事故时保险就可以更多的分担风险,减少利益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