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规划建设局负责追缴。
配套费收取应严格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标准征收,通常由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凭缴纳配套费的审核表,到行政管理服务中心一次性缴纳。
省、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监督指导工作。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进行监督管理。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进行监督、审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它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其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共用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燃气、污水处理、集中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等设施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