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1.4 护理依赖
指工伤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
)进食;
)翻身;
)大、小便;
)穿衣、洗漱;
)自主行动;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
)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
)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
)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
关于印发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的通知
苏社部发[2002]8号
4 判定依据
4.1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
……
4.
1.17 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至4级者。
4.2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
……
4.
2.10 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5至6级者。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九条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需要护理的,凭医疗机构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或者按月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其中,已享受生活护理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复发治疗期间护理费与生活护理费的差额部分。
对需要护理有争议的,可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间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