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辅助器具确认可以与伤残鉴定一并进行。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职工辅助器具确认和劳动能力鉴定,均由统筹地区设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可以一并申请,一并进行。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认定辅助器具鉴定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