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车祸致无名氏死亡如何赔偿有相关案件可供参考:【案情简介】
2015年8月1日,刘某违规驾驶机动车致一流浪汉男子死亡。事故发生后,交警认定刘某全责,流浪汉无责。公安登报寻找死者近亲属未果,当地民政局作为原告起诉了刘某及保险公司,要求向其支付保险损害赔偿款项。
【案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照相关司法解释,民政局显然不属于法定“赔偿权利人,不具备代替流浪乞讨人员提起民事诉讼的资格”
那么,本案中,刘某和保险公司究竟是否需要对流浪汉男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呢?答案是肯定的。
公安部《关于印发lt;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gt;的通知》第八十二条:“对于未知名死者的人身损害赔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其所得的赔偿款交付有关部门保存,其损害赔偿权利人确认后,通知有关部门支付损害赔偿权利人”,可见,公安机关可以作为无名氏死者的“临时”赔偿权利人,作为原告,起诉刘某及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