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交通事故律师出面伤残鉴定对结果有没有影响的问题,事实上进行伤残鉴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在诉讼前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另一种就是在诉讼中通过法院申请伤残鉴定;
这两种方式有什么不同呢?主要体现为两种方式的效力不同:
自行伤残鉴定的,在实务中,只要另一方当事人不认可此鉴定结论,申请重新鉴定的,不管是否能举出相应证据反驳,绝大多数情况下法院将会允许重新进行伤残鉴定。而如果是在诉讼程序中提出的伤残鉴定,如果另一方对鉴定结论不认可,想重新鉴定,就比较困难了,必须有证据证明存在法定的可以重新鉴定的情况,比如(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等这此情况。如果证明不了存在以上的情节,法院将不会同意重新鉴定的。那么可以看出来,自行进行伤残鉴定的,它的证明力是远低于在诉讼程序中通过法院进行伤残鉴定的证明力。所以说,你自行鉴定的,只要另一方不认可,法院将准许重新进行伤残鉴定,那么你先前出的鉴定费就白掏了。所以,建议应尽可能的在起诉后再申请伤残鉴定。
如果在诉讼中提出伤残鉴定的,你首先要写份伤残鉴定的申请书,法院那里有一份鉴定机构名册,原被告双方各自在名册中任意挑选几个鉴定机构,只要双方挑选的鉴定机构有重复的,那就选定此机构进行伤残鉴定。或者以摇号的方式产生鉴定机构。基本来说还是可以保证公开公正的。当然,鉴定费应该是谁申请就由谁先预付,但最终费用应由谁出还要看法院的判决。
伤残鉴定的项目内容:
1、伤残等级鉴定;
2、误工期限鉴定;
3、护理期限鉴定;
4、护理人数鉴定;
5、后续治疗费鉴定
6、辅助器具费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