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也就是说,自劳动能力鉴定作出之日起1年后,用人单位有初步证据证明工伤职工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就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如果工伤职工拒绝,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规定,工伤职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里的劳动能力鉴定既包括劳动能力的初次鉴定、再次鉴定,也包括劳动能力的复查鉴定。如果工伤职工放弃或者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即可推定为放弃享受这部分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