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民法上的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是主体意愿的表现。权利主体出于个人之意愿,使人与物之关系发生变动,这是基于法律行为之物权变动本质所在。
依法律行为之物权变动,为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常见的一种形式,因此以法律行为为原因之物权变动成为现代各国物权立法政策与立法技术的重要课题。一般而言,基于法律行为之物权变动主要有:
①因买卖、互易而取得物权或丧失物权;
②因赠与、遗赠而取得物权或消灭物权;
③因设定行为而取得物权(不动产之抵押权、地上权、地役权和动产之质权等);
④物权之抛弃。
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物权变动作为一种法律关系的变动必然体现到法律事实这个原因上。引起法律关系变动的法律事实,包括事件和行为两大类,行为与当事人意思有关,事件则是当事人意思无关的事实。其中,事件反映到物权变动上,就是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主要有:
①因继承而发生物权变动;
②因附合、混同、加工而发生物权变动;
③因先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而取得物权;
④因时效而发生物权变动;
⑤因强制执行、公用征收、法院判决而发生物权变动等。
法院判决可以发生物权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