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法律层面上,婚前财产公证书中的表述,如将某处房产视为共同财产是无效的。婚前财产公证的主要目的在于确定财产所有权的归属,一旦某些财产被公正确认为个人所有,那么在后期再主张其为共同财产,这显然违背了公证的初衷和原则。
然而,如果在婚后双方重新达成协议或存在其他合法变更公证内容的情况,那么就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