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中财产保全的程序:
1、申请人在仲裁机构决定受理仲裁申请之后、对仲裁案件作出决定之前,向受理仲裁申请的仲裁机构申请财产保全。
2、仲裁机构收到财产保全申请书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8条的规定,我国涉外仲裁的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给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国内仲裁机构应当将财产保全申请提交给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3、人民法院相关部门收到仲裁机构转交的财产保全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如果申请人拒不提供担保的,驳回其仲裁中保全的裁定书申请。
4、人民法院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完成仲裁中财产保全的实质事项后,应将有关法律文书及时移交给仲裁机构。如果申请人需要续封、解封的,也必须经过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