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肇事代理词如下: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我们受的指派,担任原告人一家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参加今天的庭审,根据刚才进行的法庭调查和审理,依法发表以下点代理意见:
一、被告人驾驶“”的小型客车致2人死亡、2人受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作为交通肇事直接责任人,根据刑法第13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人应被依法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结合其在笔录和庭审中自己承认的“事发前就发现公路前面有四个人横过马路,同货车会车后以为过了马路”,其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而且从事发至今,没有任何人与原告人一家协商过赔偿事宜,原告人一家无法谅解,理应从重判处刑罚并应对给原告人一家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被告贸易有限公司、物流有限公司、刘某都应对原告人一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被告贸易有限公司是肇事车辆临时号牌“”的所有人。其作为临时号牌所有人,收取了一定的费用,获得了一定的利益,根据民事主体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理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