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2009年4月,A市甲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挂牌出让方式取得了30亩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应于2009年9月进行开工建设。但该公司由于资金问题,一直未开发土地。2010年10月,A市国土资源局通知甲公司,对这宗闲置一年的土地拟定了处置方案,延长该宗土地的开发建设时间,期限为一年,并收取土地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2011年11月,该公司依然未开发建设,A市国土资源局认定该宗地为闲置土地,报A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对该公司作出无偿收回闲置土地的行政处罚。
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查后,认为本案系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裁定不予受理。该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了市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
评 析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我国目前解决行政争议的主要途径,两者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由选择为原则,但以行政复议前置为例外。行政复议前置,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或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就是说,法律规定了行政复议为对此类行政案件提起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即行政复议前置。本案中,该公司土地闲置已满两年,A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作出无偿收回该宗闲置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处罚是正确的,所以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不过,一审法院以本案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为由,裁定不予受理的做法不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对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不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是A市国土资源局对该公司闲置土地作出无偿收回的行政处罚,而不是因行政确权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为此,《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此不适用,甲公司对A市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不经行政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