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管理办法重点内容解读

最新修订 | 2024-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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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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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的规定,闲置土地包括两种情形: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动工期限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2、已动工开发但投资额不足总投资额的25%或者已动工面积不足应动工面积1/3,中止建设满一年的,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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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闲置土地”是指政府已经供出去的国有建设用地

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对闲置土地的界定与原来的5号令有明显区别,在执行中如何正确界定闲置土地?

答: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的规定,闲置土地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动工期限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二是已动工开发但投资额不足总投资额的25%或者已动工面积不足应动工面积1/3,中止建设满一年的,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这两种闲置土地在处置方式上有明显的不同。对于第一种情形的闲置土地,除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原因导致的以外,满一年的要缴土地闲置费,满两年的要无偿收回。而对于第二种情形的闲置土地,主要是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依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八条的规定,采取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置换土地等方式处置,促进国有建设用地有效利用。特别需要说明的是,《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的“闲置土地”,主要是指政府已经供出去的国有建设用地,不包括在政府储备中心尚未供出去的国有建设用地。

2、政府原因导致闲置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实认定

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八条对因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原因导致闲置土地的情形进行了界定,实践中这种认定的责任人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还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答: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认定的责任人是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其调查发现的闲置土地,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收到《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后,认为其闲置土地属于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原因导致的,可以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说明材料,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和认定。

3、闲置费按土地总价款的20%征收

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明确,土地闲置费要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收。请问这里的土地出让价款与土地出让金是否相同?

答:《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是指出让或者划拨土地的总价款。土地出让价款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定的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向政府支付的全部土地价款,不同于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是出让土地时政府所取得的土地纯收益,土地出让金一般只占土地出让价款的25%。土地闲置费标准不是《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新确立的,而是按照2008年国发3号文件《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确定的,旨在大幅度提高土地闲置费的标准,用经济手段促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加快开发利用土地。此外,《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确定的土地闲置费的征收标准是20%,而过去各地的征收比例基本都在20%以下,一般是10%~15%。今年以后,各地都必须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的20%的标准来征收土地闲置费。

以上三个方面解读了闲置土地管理办法,从闲置土地的范围定义到国家有关机关对闲置土地的认定方式再到闲置土地的处理办法,由于土地是国家市场重要的基础资源,更是国家主权的三元素之一,因此在购买土地使用权后予以闲置,其产生的负面影响是非常深远的。国家监管层面应当依法对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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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
(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
(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第十四条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gogheguo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gogheguo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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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家的地因为没有种,所以被村委会收回咨询一下。土地闲置复议裁定书具体内容规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案 情
2009年4月,A市甲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挂牌出让方式取得了30亩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应于2009年9月进行开工建设。但该公司由于资金问题,一直未开发土地。2010年10月,A市国土资源局通知甲公司,对这宗闲置一年的土地拟定了处置方案,延长该宗土地的开发建设时间,期限为一年,并收取土地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2011年11月,该公司依然未开发建设,A市国土资源局认定该宗地为闲置土地,报A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对该公司作出无偿收回闲置土地的行政处罚。
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查后,认为本案系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裁定不予受理。该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了市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
评 析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我国目前解决行政争议的主要途径,两者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由选择为原则,但以行政复议前置为例外。行政复议前置,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或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就是说,法律规定了行政复议为对此类行政案件提起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即行政复议前置。本案中,该公司土地闲置已满两年,A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作出无偿收回该宗闲置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处罚是正确的,所以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不过,一审法院以本案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为由,裁定不予受理的做法不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对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不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是A市国土资源局对该公司闲置土地作出无偿收回的行政处罚,而不是因行政确权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为此,《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此不适用,甲公司对A市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不经行政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
土地闲置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2012年修订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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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有什么内容?
国家对闲置的土地也有一定的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就是来约束规定国家闲置土地的处理办法的,闲置土地的利用与开发必须严格的按照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上规定的内容进行开发利用,西面律图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编辑国土资源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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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闲置土地可以进行转让吗 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取得的、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但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闲置土地,不属于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根据1999年4月26日国土资源部发布的《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的规定,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属于闲置土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1)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2)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闲置土地处理办法》还规定,经法定程序批准,对闲置土地可以选择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不超过1年)、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等方案。 土地转让简介 1、土地所有人将土地所有权有偿或无偿地转移给他人。有偿的是买卖,无偿的是赠与或遗赠。土地转让行为只能发生在土地私有制的社会里,我国在农业、手工业和工商业改造基本完成之后,土地变私有制为公有制,因而不允许土地转让。但是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受让人仅对土地享有使用权,而所有权仍属于国家或集体。 2、在土地家庭承包经营的情况下,土地转让指承包人自找对象,由第三者代替自己向发包人履行承包合同的行为。转让的合同内容虽无改变,但是变更了承包人,终结了原承包人与发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确立了受让人与发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时,承包方与第三者应订立书面协议。 相关土地转让税率: 转让土地使用权,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视同销售不动产,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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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闲置土地租赁合同 甲方: 乙方: 为盘活村内闲置土地,增加土地总体利用效益,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以下土地租赁合同: 一、租用土地的位置、四至及面积:位于甲方铺子地、南上河村前,东至原209省道路边,南至南上河土地,西至本村果园外堰跟,北至田间路檐堰下跟,总计面积为 亩。 二、租用土地期限为14年,即自3月16日至2029年12月31日,为每亩每年800元计算,到期后若继续租用,按原低价协商上浮,另行签订承包合同。 三、交款方式:自3月16日至2029年12月30日,乙方一次清14年土地租赁费,及附着物补偿款,土地租赁费总计为 元。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应另付甲方土地复垦押金叁万元,该押金在乙方将所承包的土地按本合同要求复垦后退还给甲方,否则该押金不予退还。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协助乙方按时清理地上附着物,维护乙方有关营业秩序。 2、乙方自合同生效后,当即付给甲方14年的土地租赁,在合同期内,乙方不得随意转让所租赁的土地使用权,若需转让必须经甲方同意,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3、合同终止,必须在合同到期前1个月,清除地石垃圾,达到甲方耕种条件的要求,松土在80公分以上。 五、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生效后生效。 六、本合同不因双方法定代表人变动而变更或解除合同。 七、合同期满后,若乙方继续使用该土地,具体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八、违约责任:本合同签订后,若甲方违约退赔乙方的土地租赁费及附着物补偿费,并承担乙方的由此造成的损失。 若乙方违约,甲方将乙方交付的土地租赁本和附着物补偿费作为违约金处理,依法收回土地,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争辩。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见证方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见证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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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国土局对闲置的土地是怎么处置的?
[律师回复] 闲置土地处置程序 一、立案。程序与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相同。 二、调查取证。承办人应与土地使用者取得联系,了解土地开况及闲置原因,随同土地使用者进行现场勘察,制作《现场勘测笔录》和询问笔录,无法联系土地使用者的、经请示局领导同意后,登报告知。 三、认定性质。由承办人对调查情况进行初步认定,写出书面调查报告,提出闲置土地处置意见上报。 四、确定方案。由清闲领导小组对调查报告及处置意见在闲置土地例会上研究,依照不同情况最终确定土地处置方案。符合闲置土地确定条件的,发出《闲置土地确认通知书》,责令土地使用者提交有关资料登记核实。 五、依法报批。按照例会确定的处置方案,承办人填写《收回土地使用权呈报单》或者《土地闲置费征收呈报单》,上报市政府批准。 六、送达。承办人将《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或者《土地闲置费征收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签收,假如无法与当事人联系,报经局领导批准后登报送达。程序与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相同。 七、下达处罚决定书。程序与土地违法案查处相同。办结土地闲置处理手续后,发出《延长土地建设期限的批复》,批准土地使用者延长土地建设期限。 八、注销土地使用证。待诉讼期满后,执法队将案卷移交地籍部门办理土地使用证注销手续。 九、土地入库。地籍科办完注销手续后,入土地储备库,并由土地储备中心办理入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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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闲置土地?
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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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2021年土地法闲置土地处置是什么样的?
[律师回复] 闲置土地处置程序 一、立案。程序与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相同。 二、调查取证。承办人应与土地使用者取得联系,了解土地开况及闲置原因,随同土地使用者进行现场勘察,制作《现场勘测笔录》和询问笔录,无法联系土地使用者的、经请示局领导同意后,登报告知。 三、认定性质。由承办人对调查情况进行初步认定,写出书面调查报告,提出闲置土地处置意见上报。 四、确定方案。由清闲领导小组对调查报告及处置意见在闲置土地例会上研究,依照不同情况最终确定土地处置方案。符合闲置土地确定条件的,发出《闲置土地确认通知书》,责令土地使用者提交有关资料登记核实。 五、依法报批。按照例会确定的处置方案,承办人填写《收回土地使用权呈报单》或者《土地闲置费征收呈报单》,上报市政府批准。 六、送达。承办人将《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或者《土地闲置费征收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签收,假如无法与当事人联系,报经局领导批准后登报送达。程序与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相同。 七、下达处罚决定书。程序与土地违法案查处相同。办结土地闲置处理手续后,发出《延长土地建设期限的批复》,批准土地使用者延长土地建设期限。 八、注销土地使用证。待诉讼期满后,执法队将案卷移交地籍部门办理土地使用证注销手续。 九、土地入库。地籍科办完注销手续后,入土地储备库,并由土地储备中心办理入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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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闲置的事实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土地闲置的事实认定问题解答如下, 对土地闲置的正确认定,是能够无偿收回土地的基本前提因此,按照构成土地闲置的规定,提供充足、有力、有理的事实依据,是保证合法顺利收回闲置地的关键其
一,对土地闲置时间的认定,应注意出让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时间确定出让合同没有约定的,则应按照政府批准文件的时间确定笔者认为,不能按照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时间确定土地闲置的起始时间,否则会导致故意囤地的开发企业延迟申请土地使用权登记其
二,对投资额度的确定,不应由国土资源部门自行确定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聘请有价格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对开发面积不足1/3的认定,应由国土资源部门和规划部门联合进行应根据土地出让时规划部门出具的详细性规划,通过现场丈量进行比对,然后由规划和国土部门共同出具报告,确定其投资建设的面积其
三,要正确界定不属于用地单位自身原因造成闲置的违约责任,这对决定是否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从实际情况看,主要有两种情况不属于用地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一种是由于政府规划的原因造成的土地闲置土地使用权出让后,政府改变了对该区域的规划,致使用地单位不能按期开工建设另一种情况是政府的配套建设没有如期完成收回闲置土地的一般程序收回闲置土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是进行立案,调查取证,认定事实根据以上对闲置土地认定的基本要求,国土资源部门在立案后,应通过现场调查,以及对当事人、规划部门、市政电力等公用事业部门进行取证,确定是否构成闲置二是应告知当事人其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当事人不要求听证的,应当出具放弃听证证明三是在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下发收回闲置土地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被收回的土地上已经依法设立抵押权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四是收回《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终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注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五是通知计划、规划、建设等部门撤销有关批准文件最后是对收回土地使用权事项进行公示,至此完成对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工作
闲置的土地怎样转让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闲置土地可以进行转让吗 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取得的、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但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闲置土地,不属于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根据1999年4月26日国土资源部发布的《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的规定,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属于闲置土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1)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2)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闲置土地处理办法》还规定,经法定程序批准,对闲置土地可以选择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不超过1年)、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等方案。 土地转让简介 1、土地所有人将土地所有权有偿或无偿地转移给他人。有偿的是买卖,无偿的是赠与或遗赠。土地转让行为只能发生在土地私有制的社会里,我国在农业、手工业和工商业改造基本完成之后,土地变私有制为公有制,因而不允许土地转让。但是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受让人仅对土地享有使用权,而所有权仍属于国家或集体。 2、在土地家庭承包经营的情况下,土地转让指承包人自找对象,由第三者代替自己向发包人履行承包合同的行为。转让的合同内容虽无改变,但是变更了承包人,终结了原承包人与发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确立了受让人与发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时,承包方与第三者应订立书面协议。 相关土地转让税率: 转让土地使用权,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视同销售不动产,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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