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发生在异地的案件,在异地侦查、审查起诉、审理,有时候开庭都不通知受害人。这一点让很多受害人对于法律的公正性、司法机关的权威性提出质疑。到底法院不通知受害人开庭算不算程序违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1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二)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三)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四)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刑事诉讼法》第155条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上述并没有出现必须通知受害人的具体的强制性的规定。
因为公诉案件中,诉讼中的主体是公诉机关和被告人,没有具体规定法院开庭必须通知受害人,实践中有的法院或者有的案子会通知,有的是没有通知。法院是考虑到一是法律没有明确强制要求通知;二是诈骗、盗窃、非法集资等案件中受害人比较多,而且在公安机关侦察、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对于每个受害人的情况都已经记录在提交的证据当中,法院认为没有必要通知,才造成了目前的现状。但是,法律的漏洞、法院的考虑是值得商榷的,公诉案件中,虽然《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法院通知受害人开庭的具体规定,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1、155条的精神,受害人是有权参加庭审的。受害人是整个案件中最无辜的,法院通知受害人开庭不仅是法院和法律对受害人的应有尊敬,而且法院通知受害人开庭,可以使受害人对庭审的亲身经历能更深的对判决的理解和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