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案自首司法解释根据刑法规定,自首必须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项要件。关于“自动投案”的规定,根据最高法《解释》和《具体意见》的规定,共有12种情况可认定为“自动投案”。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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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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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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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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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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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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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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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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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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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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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