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被传唤之后如实交代自身罪行的情形,可以视为自首行为的成立;而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主动投案并向司法机构坦白自身所犯下罪行的,同样可以构成自首。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已被传唤但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及正在服刑期间的罪犯来说,如果他们能够在接受传唤时如实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也将被认定为自首。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二、传唤是否属于刑事强制措施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传唤并不被认定为刑事强制措施之列。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刑事强制措施主要包含了以下五个种类:
其次,我们不难理解何谓强制措施。
它是指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抑或是人民法院为了确保刑事诉讼进程的有序推进,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对特定范围和期限内涉及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采取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等方式的一系列法定强制手段。
最后,我们需澄清的是,刑事强制措施具体主要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及逮捕等几种形式。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被传唤之后如实交代自身罪行的情形,可以视为自首行为的成立;而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主动投案并向司法机构坦白自身所犯下罪行的,同样可以构成自首。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已被传唤但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及正在服刑期间的罪犯来说,如果他们能够在接受传唤时如实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也将被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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