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贞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范本如下,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黔2325刑初103号
公诉机关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生于贵州省安顺市。因涉嫌犯盗窃罪,2015年12月2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贞丰县看守所。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检察院以贞检公诉刑诉(2016)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郭泽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