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执行人提出的不服非诉行政执行裁定异议,可作以下处理:
1、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关于先予执行裁定的相关规定,在行政裁定书中规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这样不仅可以保证当事人享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且可以让人民法院及时发现审查中未发现的问题,并进行纠正,同时也可满足行政行为的效率要求;
2、若干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因非诉行政执行裁定是行政审判庭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后作出的,所为,对这样的裁定,也应适用上述规定,即在非诉行政执行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对申请立案后,审查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若认为有理由的应当以通知的形式告知当事人对据以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如果确属于不应当执行的,应先撤销原来的准予执行行政裁定,作出不准予执行行政裁定,并按照执行错误对被执行人由此而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