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实行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原则,主要目的是实现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平衡国家公权与公民私权之间的关系。
刑事诉讼法中规定自诉案件的类型: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公诉转自诉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自诉人自诉的案件显然属于第三类。
2014年9月15日下午发生在朔州的杨某某被杀案,可谓朔州全城轰动,答辩人作为嫌疑人之一,被朔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鉴于该案件的影响重大,山西省公安厅,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派多人充分,多次,多方位调查取证,朔州市城区两级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阶段,指导取证工作。在对答辩人是否批准逮捕阶段,特列由侦查机关,批捕机关,辩护人,受害方召开的听证会,决定对答辩人不予以批捕。该案件由公安移送到朔州市检察院后,朔州检察院对该案件特别重视,对是否起诉答辩人惠某召开由侦查机关,起诉机关,辩护人,受害方,社会各方人士多方参加的听证会,并有全程录音录像。
2015年4月23日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检察院朔检公诉一刑(2015)第3号不起诉决定书认定:答辩人惠某用撬板打击杨某某,是对正在进行的行凶采取的防卫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决定对答辩人惠某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