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本身的特殊性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本身多为偶发性案件,由于被害人对被告人不够了解,因此难以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法院执行时,一般都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又会遭遇到被执行人居住地偏僻、财产线索难寻、搜集财产线索成本还高于赔偿的金额等问题困扰。这些客观方面的因素都制约了申请人为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也造成了法院执行时的困难。
如今异地作案、流窜作案的犯罪分子也在逐年增多,他们因不愿意辛苦工作赚钱,就投机倒把,想着去抢劫,在抢的过程中伤害了被害人,在此情况下他们不说家庭成员的所在地,也不愿意赔付,执行法院与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又相距甚远,这导致法院在诉讼或执行阶段调查、控制被执行人的财产时,给法院执行造成了很大的难度。
(二)赔偿主体具有特殊性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主体有: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等。这些特殊的赔偿主体的履行能力普遍较差,相当一部分人的经济收入水平也不高。很多被告人就是因为经济困难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犯罪后也没有多少财产可供执行。对于已被判处刑罚的被执行人,也难靠自己的劳动来再创造财富或用创造的财富来偿还债务。对那些已被执行死刑的被告人案件,其亲属的对立情绪较大,且大多存在“打了不罚,罚了不打”的错误观念,往往不配合法院进行民事执行,这些亲属大都有能力履行,却不愿意履行,采取各种手段与法院软磨硬顶,[3]法院很难摸清其财产情况,而法律、法规对这些被执行人能采取的措施又几乎是空白,给执行工作带来很大的阻力。
以上两点就是刑事附带民事执行问题的难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