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 , 河北卢县人, 在天津打工, 经他人介绍与李××(男) 相识后恋爱,于 2000年 5月非法同居。同年 7月中旬,李××与好友 林×(男)共同吃晚饭,晚饭后林×提出去歌舞厅,被李××拒绝。李 ××将此事告诉了张××, 张××因前夫有外遇而与之离婚, 故对此事 深感疑虑,并怀疑李××有外遇,为此二人发生争吵。争吵中李××提 出此事可向林×了解情况。 7月 22日上午,张××给林×打电话,要 求当面核实此事, 因李××外出, 张××与林×商定待李××在家时再 谈此事。当日下午 1时左右,李××去河北省卢县接张××的女儿。下 午 2时许,林×来到李××家中,当得知李××外出未归时,遂对张××进行调戏并强行亲吻、搂抱欲行强奸。张××表示反对。林×仍继续 纠缠。张××借口喝水而脱身,去另一房间取出一把小宝剑 (金属制工 艺品 ) ,藏在身后回到原房间。当林×再次调戏时,张××手持小宝剑 朝林×的胸部猛捅。在林×反抗过程中,张××又朝其腹部、背部等处 连捅二十余下,林×因心脏被刺破当场死亡。张××行凶后,委托李××之嫂报警,同日天津市××区公安分局将等候的张××抓获。 8月 2日, 经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 天津市××区公安分局将张××予以逮捕。 8月 5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张××犯故意杀 人罪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 审理后于 10月 30日作出判决认定张××防卫过当犯故意杀人罪, 判处 其有期徒刑 4年。 11月 4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张××故 意杀人不具有防卫性质为由提出抗诉。张××也于 11月 5日以无罪为 由提起上诉。
以上就是二审不服民事裁定书上诉状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