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状应当记明的事项
(一)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二)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三)具体的诉讼请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
(五)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六)有证人的,载明证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
此致________人民法院
自诉人:________
代书人:__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
附:本诉讼副本_____份
在收到判决执行通知书后,有执行能力非但不执行而将财产另行处分的,可认定为具有拒不执行判决罪的故意。
因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被司法拘留后,仍然拒不执行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在判决生效后转移财产抗拒执行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在财产被查封后,私自处分被查封财产,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行为人采用暴力、威胁方法帮助当事人或有协助执行义务的人阻碍判决、裁定执行的,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的共犯。
采用拖延、躲避和欺骗的手段,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