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我哥哥被治安传唤了,我想知道,治安传唤的对象是什么?需要注意什么东西呢?哪些能引起重视?

帮助10人 10w+浏览 匿名 2018-06-21 台湾桃园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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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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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治安传唤的适用主体
      治安传唤是—种带有强制性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措施,具有通常的法律约束力,因而只能由公安机关实施,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进行传唤。但实践中,公安机关,特别是—些基层派出所,他们或者为解决警力不足的问题,或者由于怕麻烦、图省事的原因,让保安人员、联防队员或治保会成员去传唤当事人,甚至由他们强制带到公安机关,还有的用打电话、捎口信的方式进行“传唤”,这种做法严重违背现行法律规定的精神,是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侵犯,应当予以及时纠正。
      
    二、关于治安传唤的适用对象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明确规定;治安传唤只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因此,对非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就不得采取传唤的方式,即使证人或被侵害人拒绝配合调查,也只能采用说服、教育的方法,而不得对其采取带有强制性的传唤手段。另外,治安传唤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进行处罚时所适用的程序,因而,行为人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之外的其他行政法律法规需要实施行政处罚时,也不得对行为人进行传唤。
      
    三、关于治安传唤的方式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治安传唤的方式有口头传唤和传唤证传唤两种。被传唤者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强制传唤。
      
    (一)口头传唤。《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对于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头传唤。口头传唤时,公安人员应当出示有关证件表明身份并说明传唤的理由和目的,绝不可一到现场就不表身份、不问情由强制抓人。
      对于“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中的“当场”,有人理解为,行为人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的现场即被公安人员发现。但这会产生另一个问题,即行为人被公安人员发现后马上逃脱,而后在另—肘间,再发现行为人时,是否属于“当场发现”?因此,笔者认为,实践中,为了便于公安机关更好地查破案件,对于“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中的“当场”,应当包括“案发现场”和事后“当面发现”这两种情形,而不应只局限于“案发现场”。
      
    (二)传唤证传唤。《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需要传唤的,使用传唤证,即对所有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公安机关都可以进行书面传唤,这其中既包括适用口头传唤的人,也包括不能适用口头传唤(即只能采用书面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实践中,采用传唤证传唤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以口头传唤来涵盖所有的传唤,走捷径、图省事;二是认为对那些不适于口头传唤的人,采取先口头传唤,待被传唤人到案后再让其在传唤证上签名,这实际上是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连续实施了两次传唤。
      
    (三)强制传唤。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应注意这里是讲“可以”强制传唤,而不是“应当”强制传唤,并且即使是使用强制传唤,也并不意味着一定要使用警械。强制传唤作为一种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在使用时必须特别慎重:—是必须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即必须是“无正当理由”,若行为人有正当理由,如因亲属病危或处理紧急事务等方面原因而逃避传唤的,则不得适用强制传唤措施;二是必须事先进行告诫;三是措施必须得当。使用械具强制传唤时,传唤到案后,应当立即解除,不能以“防止逃跑”为借口,继续对行为人使用械具。
      
    四、关于治安传唤后讯问查证的时间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
    (五)项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讯问查证。对情况复杂,依照本条例规定适用拘留处罚的,讯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这一规定蕴含着另外一层意思,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情节相对较轻、适用警告或罚款处罚的,其讯问查证的时间更应当少于2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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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2018-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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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治安传唤是公安机关为查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事实,依法要求违反治安管理嫌疑人在指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调查讯问所采取的法律措施。虽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明确规定了传唤的种类和适用对象、适用方式等,但在实践工作中,传唤的适用存在着较大的随意性。主要表现在扩大传唤的对象范围、主体范围,滥用传唤的方式,及将治安传唤与留置盘问混淆使用等方面,这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损害了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形象。为此,必须引起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高度重视。本文拟对治安传唤的对象、主体、方式、时间及与留置盘问的区别等方面作一初浅阐述,供大家参考。
      
    一、关于治安传唤的对象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治安传唤只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为一种带有强制性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措施,治安传唤具有通常的法律约束力,有明确的强制性。因此,对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如证人、被侵害人和其他人员就不得采取传唤的方式。尽管证人的证言、被侵害人的陈述对查清案件事实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公安机关如需证人或被侵害人配合调查的,也应当与当事人协商确定调查的时间、地点,不得使用传唤措施。即使公安机关在调查时,遇到证人或被侵害人的拒绝,仍不能使用强制措施,只能采用说服、教育的方法。
      值得指出的是,从当代法制的角度出发,治安传唤的对象应当是违反治安管理嫌疑人。正如《刑事诉讼法》在修订前规定的拘传对象为被告人,在修订后规定的拘传对象为犯罪嫌疑人的理由“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一样,应当认为,“未经公安机关依法裁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虽然目前该条例规定传唤的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但这只是当时立法现状所决定。应当相信,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重新修订后,这种状况将会得到根本改变。
      在此,应当引起各级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注意的是,这里的“违反治安管理嫌疑人”的确定,应当建立在“当场发现”、“有人指认(举报)”或“有较充足的证据证明”等的基础上,而不能建立在凭民警的随意猜测、主观臆断上,对于不具备上述情形的行为人,就不得适用治安传唤。
      
    二、关于治安传唤的主体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治安传唤的对象或治安传唤的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治安传唤是公安机关采取的法律措施,只能由公安机关实施,且一般来说,除了口头传唤外,书面传唤应由治安管理部门进行,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进行传唤。但现在有的公安机关,特别是一些基层派出所,他们或者为解决警力不足的问题,或者由于自己怕麻烦、图省事的原因,让保安队员、联防队员、治保会成员去传唤当事人并强制带至公安机关,甚至还有的用打电话、捎口信的方式传唤当事人,这种做法严重违背现行法律的规定,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及时纠正。
      
    三、关于治安传唤的方式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治安传唤的方式有口头传唤、书面传唤和强制传唤三种。这三种传唤方式适用条件各不相同。
      
    (一)关于口头传唤。依法规定,对于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可以口头通知其到案,而不必使用《传唤证》。通过口头传唤,公安机关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迅速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或减轻可能造成的危害,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口头传唤时,公安人员应当出示工作证并说明传唤的理由、时间、地点和目的,即使民警着装执行传唤任务时,被传唤人要求出示有效证件的,民警也应出示而不得予以拒绝,绝不可以一到现场就不问情由强制抓人。
      值得探讨的是,对于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中的“当场”的理解问题,一般认为,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现场,即被公安人员所发现。但这存在一个问题,即当时在现场未发现该行为人,而后在另一时间、地点再发现此人时,是否属于“当场发现”。如某地治安队民警接到群众举报,某夜总会陈某正在嫖宿暗娼。民警赶至现场时,陈某已离去,只查获暗娼张某。第二天,治安队民警在街头巡逻时,突然发现陈某。
      在这种情况下,民警是否可对陈某实施口头传唤?如依照前面所提观点,就不能实施口头传唤,而必须等民警到治安队开具《传唤证》后,才能再来传唤。而到此时,陈某早已离去,案件难以查破,陈某可能长期逍遥法外。故笔者认为,为了便于公安机关的实际工作,更好地查破案件,教育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当场”应当包括“案发现场”和“当面发现”这两种情形。但由于当前没有对“当场”作出的权威解释规定,这就需要《条例》的有权解释机关尽快对“当场”作出有利于公安实践工作的司法解释。
      
    (二)关于书面传唤。依法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需要传唤的,使用《传唤证》。书面传唤需使用传唤证,使用传唤证须经公安派出所所长以上负责人批准,由执行人员采取先期送达、留置送达或随传到案等方式进行传唤。
      但在实践工作中,存在着不少问题:一是不管条件如何,以口头传唤来涵盖所有的传唤,走捷径、图省事的问题;二是为了“应付”法律的规定,对那些必须进行书面传唤的人,采取先进行口头传唤,待被传唤人到案后再要求其填写《传唤证》的方式,这实际上是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连续实施了两次传唤,等等这些,都是公安机关违法行政的具体表现形式,必须坚决予以纠正。
      值得指出的是,有的人认为,“除口头传唤涉及的范围,对其他条件下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传唤均应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这种观点,没有对口头传唤的条件作出正确的理解。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对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可以口头传唤。”这里只是讲“可以”,而不是“应当”。由此可见,对所有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都可以进行书面传唤,这其中,既包括可以进行口头传唤的行为人,也包括不能适用口头传唤(即采用书面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
      
    (三)关于强制传唤。强制传唤应有适当限度。依法规定,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但也应注意这里是讲“可以”强制传唤,而不是“应当”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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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2018-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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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治安传唤只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为一种带有强制性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措施,治安传唤具有通常的法律约束力,有明确的强制性。因此,对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如证人、被侵害人和其他人员就不得采取传唤的方式。尽管证人的证言、被侵害人的陈述对查清案件事实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公安机关如需证人或被侵害人配合调查的,也应当与当事人协商确定调查的时间、地点,不得使用传唤措施。即使公安机关在调查时,遇到证人或被侵害人的拒绝,仍不能使用强制措施,只能采用说服、教育的方法。  值得指出的是,从当代法制的角度出发,治安传唤的对象应当是违反治安管理嫌疑人。正如《刑事诉讼法》在修订前规定的拘传对象为被告人,在修订后规定的拘传对象为犯罪嫌疑人的理由“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一样,应当认为,“未经公安机关依法裁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虽然目前该条例规定传唤的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但这只是当时立法现状所决定。应当相信,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重新修订后,这种状况将会得到根本改变。  在此,应当引起各级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注意的是,这里的“违反治安管理嫌疑人”的确定,应当建立在“当场发现”、“有人指认(举报)”或“有较充足的证据证明”等的基础上,而不能建立在凭民警的随意猜测、主观臆断上,对于不具备上述情形的行为人,就不得适用治安传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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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2020-11-17 22: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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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析:
在传销活动中,若实施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则该行为将构成我国刑法中的非法拘禁罪。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一般的非法拘禁罪会被人民法院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但是,如果非法拘禁过程中造成他人重伤的情况发生,那么人民法院将会对罪犯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而对于非法拘禁导致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人民法院则会给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厉判决。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非法拘禁行为都会构成刑事犯罪。这类行为只有当其严重程度到达一定阈值时,才会被认定为犯罪。
因此,对于非法拘禁罪的刑罚裁量,应根据具体的情节、原因为私人利益还是公共利益、拘禁时间的长短等多重因素进行全面综合的考量和分析,从而确定非法拘禁行为的性质及相应的处罚措施。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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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治安大队传唤做些什么?
治安大队传唤主要就是对违反治安条款的人进行询问查证,但对于询问也是有时间限制的,一般是不能超过八小时,如果情况比较复杂的一般是不能超过二十四个小时,如果不去执法人员就会采取强制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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