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民刑法律冲突时,确立了民事优先原则。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优先在新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由此确立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第六十条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由此确立了债权优先原则。
所谓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是指违反 《证券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事赔偿责任属于民事责任的一种,目的是赔偿受害人所受到的经济损失,具有补偿性质。罚款属于行政责任,是行政处罚。罚金属于刑事责任的一种。罚款和罚金均带惩罚的性质。三种责任均属于承担财产方面的责任。
规定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原则的理由有两点:一点是目前存在着当财产不能完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罚款、罚金时往往是罚款、罚金优先,而民事赔偿责任的受害者得不到赔偿的现象。另一点是当三者不能完全支付时,如果先支付罚款、罚金就等于让民事主体的受害者客观上承担罚款、罚金的主体。此时,虽然违法者受到了经济上的制裁,但是民事主体没有得到应得到的财产,民事主体的合法的权利没有得到保障。
“刑事优先”原则是解决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触犯刑事法律规范和行政处罚法律规范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基本规则。《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这就是“刑事优先”原则在行政处罚法律适用方面的具体体现。